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本辦法經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稱協會)會員及其所屬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協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聯席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評價機構以及其他基金服務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成為聯席會員。
第七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指數公司、地方基金業協會及其他資產管理相關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
第三章 會籍管理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進行登記注冊。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并承諾擁護協會《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將上述入會申請文件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在收到完整準確的入會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入會的決定。
協會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向申請機構發送《入會通知》。申請機構在收到《入會通知》后的20個工作日內,攜帶單位證明、入會費付款憑證領取會員證。協會不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應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一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會員代表應是公司總經理或專職董事長。 商業銀行以法人名義加入協會,同時具有基金托管資格和銷售資格的,可以委派兩名代表分別代表托管業務和銷售業務在協會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書面報告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和繼任人選。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履行在協會的相關職責。
擔任理事、監事的會員更換會員代表,繼任會員代表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應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并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同意,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職務。
第十三條 擔任理事、監事的會員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理事、監事任職條件的情形時,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撤銷其理事、監事任職資格。
會員發生前款所指情形時,其會員代表在協會擔任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或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責成該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更換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會員除外。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并的,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余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會員資格變更后,應按新入會會員條件辦理注冊手續并提交相關文件。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的;
(三)主體資格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的;
(五)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
(六)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會員未能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的或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具體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第二十條 會員應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入會費應在接到領取《入會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繳納,年會費應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繳納。
第二十一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系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絡員;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業務和財務信息,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為基金行業發展或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四條 對會員或從業人員的獎勵,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協會會長辦公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序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會員或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協會移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并建議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有關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協會對會員或從業人員可以實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提醒;
(三)責令參加強制培訓;
(四)注銷執業證書;
(五)暫不受理執業注冊申請。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對會員或從業人員可以實施以下形式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暫停或解除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
前兩條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強制培訓;受到紀律處分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強制培訓。
強制培訓課時不計入基金從業人員后續執業培訓學時。
第二十八條 對會員或從業人員的紀律處分,由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序做出處分決定。會員對所受的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處分不服的,從業人員對所受的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處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內向協會申請復議。協會對復議申請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復議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受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會員代表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三十條 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復議等相應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會員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會員或從業人員受到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的獎勵和處分的,記入其誠信信息管理檔案;協會依照誠信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會員和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提供查詢。
第三十二條 協會可將會員和從業人員所受重大獎勵、紀律處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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